北宋通判的職權和作用

北宋通判的職權和作用

宋爲加強控制地方而置於各州、府,輔佐知州或知府處理政務,凡兵民、錢穀、戶口、賦役、獄訟等州府公事,須通判連署方能生效,並有監察官吏之權。通判掌管糧運、家田、水利和訴訟等事項,對州府的長官有監察的責任。

通判的職權

通判作爲州府副職,與權知軍、州事共同處度理政事,“凡兵民、錢穀、戶口、賦役、獄訟聽斷之事,可否裁決,與守臣通籤書知施行。”名義上,輔佐知州或知府,處理政務道,但各項公事,須通判連署方能生效。

此外,通判還被賦版予直接,向皇帝奏報州府內,州府、縣兩級,一切官員情況的權力。“所部官有善否及職事修廢,得剌舉以聞。”兼有監察性質,號稱“監州”。

通判的作用

北宋之初,爲了加強對地方官的監察和控制,防止知州職權過重,專擅作大,宋太祖創設“通判”一職。通判之掌除監州外,凡兵民、錢穀、戶口、賦役、獄訟聽斷之事,皆可裁決,但須與知州通籤文書施行。通判是兼行政與監察於一身的中央官吏。總而言之設通判,其目的是爲了加強中央對地方的管理,鞏固政權,也間接地提高了“皇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