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法醫鑑定需要的手續是:
1、委託法醫鑑定前,公安機關辦案單位應當準備充分的鑑定材料,交由法醫對鑑定材料進行審查;
2、法醫應當對被鑑定人進行人身檢查,可以要求補充鑑定材料;
3、對行動能力嚴重受限的被鑑定人,辦案單位和法醫可以到被鑑定人所處的地點進行人身檢查;
4、案件當事人認爲法醫鑑定結論有異議,可以向辦案單位申請委託上一級公安機關的法醫進行重新鑑定。
【法律依據】
根據《法醫鑑定重傷鑑定標準》第四條,鑑定損傷程度的鑑定人,應當由法醫師或者具有法醫學鑑定資格的人員擔任,也可以由司法機關委託、聘請的主治醫師以上人員擔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