扣分與開誰的車無關,主要是看用誰的駕駛證去交罰款。
在實際操作中,對交通技術監控記錄的交通違法,能確定駕駛人的,對確定的駕駛人進行處罰並記分。
對不能確定駕駛人的,對車輛所有人或管理人予以處罰可以不記分。
但對於重點車輛,如客運車輛、校車及危險品運輸車輛的駕駛人相對固定,處理交通違法時,須對駕駛人進行處罰並記分。
一般闖紅燈一律都扣6分,而且還要罰200元。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安全條例》
第三十八條,機動車信號燈和非機動車信號燈表示:
(一)綠燈亮時,准許車輛通行,但轉彎的車輛不得妨礙被放行的直行車輛、行人通行;
(二)黃燈亮時,已越過停止線的車輛可以繼續通行;
(三)紅燈亮時,禁止車輛通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