毆打他人情節較輕標準

毆打他人情節較輕標準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構成毆打他人情節較輕標準:

1、親友、鄰里或者同事之間因糾紛引起,雙方均有過錯的;

2、在校學生之間相互毆打,傷害後果較輕的;

3、行爲人的毆打行爲系由被侵害人事前的過錯行爲引起的;

4、傷害後果較輕的;

5、其他情節較輕的情形。

【法律依據】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一)結夥毆打、傷害他人的;(二)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六十週歲以上的人的;(三)多次毆打、傷害他人或者一次毆打、傷害多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