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訊逼供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員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變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爲。
其特徵如下:
1、特殊主體,限於司法工作人員,即具有偵查、檢察、審判、監管職責的工作人員。
2、主觀上且具有逼取口供的目的。
3、客觀上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變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爲。
【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條規定,司法工作人員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行刑訊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證人證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