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考公務員必須具備一定的資格條件,即國家和主考機關規定的成爲某職位上的公務員不可缺少的起碼條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十一條的規定,公務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1、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2、18週歲以上、35週歲以下,應屆畢業碩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年齡可放寬到40週歲以下。3、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4、具有良好的品行;5、具有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6、具有符合職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