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配偶與他人同居的證據的收集:(1)夫妻雙方談話時,過錯方承認同居事實的錄音,或者悔過書、保證書以及其他能證明事實的書面文件;(2)共同租房的有雙方簽字的租賃合同,且有其他證據輔證證明發生了性關係;(3)能證明同居事實的其他證言、錄音、錄像等。【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規定,證據包括:(一)當事人的陳述;(二)書證;(三)物證;(四)視聽資料;(五)電子數據;(六)證人證言;(七)鑑定意見;(八)勘驗筆錄。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爲認定事實的根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