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事實勞動關係的規定

解除事實勞動關係的規定

依據勞動法的規定,單位招用員工後一直未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員工和單位如不能就合同期限達成一致,單位可以提出與員工終止勞動關係,不需要提前三十日通知,但需要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金和雙倍工資;員工提出終止勞動關係的,不需要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單位。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