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基金會管理條例》第十條,基金會章程必須明確基金會的公益性質,不得規定使特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受益的內容。基金會章程應當載明下列事項:(一)名稱及住所;(二)設立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三)原始基金數額;(四)理事會的組成、職權和議事規則,理事的資格、產生程序和任期;(五)法定代表人的職責;(六)監事的職責、資格、產生程序和任期;(七)財務會計報告的編制、審定製度;(八)財產的管理、使用制度;(九)基金會的終止條件、程序和終止後財產的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