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養旁系親屬子女條件

收養旁系親屬子女條件

旁系血親是指具有間接血緣關係的親屬。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是指兄弟姐妹和第三代堂、表兄弟姐妹,他們的子女就是侄子女、外甥、外甥女和堂侄子女、表侄子女、表外甥、表外甥女。

收養法對親屬間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規定的條件:

(1)被收養人可以不受不滿14週歲的限制,即被收養人可以超過14週歲,也可以是成年人。

(2)作爲送養人的生父母即使沒有撫養子女的困難,也可以將子女送養;即使被收養人不屬於生父母沒有能力撫養的子女,也可以被送養。

(3)無配偶的男性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女兒時,可以不受年齡相差40週歲以上的限制。

(4)華僑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可以不受收養人無子女的限制。

【法律依據】

《收養法》第六條收養人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無子女;

(二)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爲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

(四)年滿三十週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