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社會保險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情形如下:(1)重新就業的;(2)應徵服兵役的;(3)移居境外的;(4)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5)被判勞動教養的;(6)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當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或者機構介紹的工作的;(7)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