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工傷死亡賠償標準

非工傷死亡賠償標準

根據《社會保險法》第十七條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卹金;在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因病或者非因工緻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可以領取病殘津貼。所需資金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但《社會保險法》並沒有對支付標準等具體事項作出規定。

參照1953年1月23日頒佈並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三條規定,工人職員因病或非因工負傷死亡時、退職養老後死亡時或非因工殘廢完全喪失勞動力退職後死亡時,根據勞動保險條例第十四條乙款的規定,除由勞動保險基金項下付給本企業的平均工資2個月作爲喪葬補助費外,並按下列規定由勞動保險基金項下一次付給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其供養直系親屬1人者,爲死者本人工資6個月;2人者,爲死者本人工資9個月;3人或3人以上者,爲死者本人工資12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