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財產如何確權

夫妻財產如何確權

根據《婚姻法》第17條關於夫妻共同財產認定的標準,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也就是說,婚內任何一方取得的上述財產,法律規定的本身就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不需要再通過其他程序確認權屬,離婚時雙方對上述共同財產協議不成,可以在離婚時一併要求法院依法進行分割,而不需要單獨進行確權。實踐當中,如果婚內取得的財產,涉及第三人利益,或者涉及第三人份額,各方協商不成的,不能在離婚案件中處理,先另行確認權屬,再在夫妻之間進行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