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規定:1、報案,一般應按“屬地原則”以書面或口頭向案件發生地的公安機關提出。2、報案者應當接受民警的詢問,並製成筆錄。3、報案者應如實反映情況和線索,不得誇大事實或誣告,誣告應負相應的法律責任。4、報案者有權要求公安機關保障本人及其近親屬的安全。5、報案者如果不願公開自己姓名和報案的行爲,有權要求公安機關爲其保密。6、報案者所報案的案件非刑警支隊管轄,有權要求接待人員作出說明和指導到相應部門報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