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山徵地補償標準如下:1、各項徵地補償費用的具體標準、金額由市、縣政府依法批准的徵地補償安置方案規定。2、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徵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30倍。《土地管理法》第47條規定:徵收土地的,按照被徵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徵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