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登記的要求如下:1、不存在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2、雙方不患有醫學上認爲不應當結婚的疾病。3、雙方達到法定婚齡。4、雙方自願締結婚姻關係。【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係。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民法典》生效時間爲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