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審終審制的基本內容是什麼

兩審終審制的基本內容是什麼

所謂二審終審制度,是指案件經過兩級人民法院審理後結案的制度。就審判程序而言,法院審理案件是兩審制,法院制度是四級兩審制。二審終審制度是一個案件由兩級法院審理的制度。也就是說,地方各級法院對其審理的第一審(一審)案件按照審判管轄的規定作出判決、裁定後,當事人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內向上級法院上訴;同級檢察院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內向上級法院提出抗訴。上級法院有權受理不服下級法院第一審判決、裁定的上訴、抗訴,有權在審理第二審案件後改變或者維持一審法院的判決、裁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