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分手費”在司法實踐中一般是指戀愛中的一方向另一方提出分手要求,應另一方要求賠償的一定金額,是於法無據,強行索要也無法定罪,更不受法律保護。法律沒有明確規定不合法,如果雙方協商一致是可以的。《合同法》第四條規定,當事人依法享有自願訂立合同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