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間如何保障獲得救治

疫情期間如何保障獲得救治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對於確診感染新型冠狀病毒的病人,國家和社會應當給予關心和幫助,使其得到及時救治。醫療機構應當對傳染病病人,提供醫療救護、現場救援和接診治療。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條,國家和社會應當關心、幫助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和疑似傳染病病人,使其得到及時救治。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歧視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和疑似傳染病病人。

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和疑似傳染病病人,在治癒前或者在排除傳染病嫌疑前,不得從事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禁止從事的易使該傳染病擴散的工作。

第五十二條,醫療機構應當對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提供醫療救護、現場救援和接診治療,書寫病歷記錄以及其他有關資料,並妥善保管。

醫療機構應當實行傳染病預檢、分診制度;對傳染病病人、疑似傳染病病人,應當引導至相對隔離的分診點進行初診。

醫療機構不具備相應救治能力的,應當將患者及其病歷記錄複印件一併轉至具備相應救治能力的醫療機構。

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