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界定小規模和一般納稅人

如何界定小規模和一般納稅人

主要從事貨物生產或提供應稅勞務的:年應徵增值稅銷售額在50萬元以上的,可以認定爲一般納稅人,50萬以下的爲小規模。

一般納稅人是指年應徵增值稅銷售額(以下簡稱年應稅銷售額,是指納稅人在連續不超過12個月或四個季度的經營期內累計應徵增值稅銷售額,包括納稅申報銷售額、稽查查補銷售額、納稅評估調整銷售額)超過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企業和企業性單位。一般納稅人的特點是增值稅進項稅額可以抵扣銷項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