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自由原則是指合同主體在進行合同活動時意志獨立、自由和行爲自主,即合同主體在從事合同活動時,以自己的真實身份來充分表達自己的意願,根據自己的意願來設立、變更和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
我國合同自由原則適用的現狀:
合同自由原則以人爲本位,誠實信用原則以社會爲本位。所謂誠實信用,其本意是自覺按照市場制度中對待的互惠性原則辦事。
(一)在合同成立前,規定先合同義務;
(二)在合同履行過程中,規定附隨義務;
(三)在合同終止後,規定後合同義務。
《合同法》第43條,對保密義務的規定便是典型的先合同義務。
第60條規定:當事人應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第92條規定: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後,當事人應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作、保密等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