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宣佈解散。出現《合夥企業法》第85條之一的,合夥企業就可以宣佈解散。【法律依據】《合夥企業法》第85條,合夥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解散:(一)合夥期限屆滿,合夥人決定不再經營;(二)合夥協議約定的解散事由出現;(三)全體合夥人決定解散;(四)合夥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滿三十天;(五)合夥協議約定的合夥目的已經實現或者無法實現;(六)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