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子女能斷絕關係

父母子女能斷絕關係

要看是什麼性質的父母子女。

1、自然血親的父母子女關係是基於子女的出生事實而產生的,自然血親的父母子女關係是不能通過法律程序或其他方式人爲的解除的,只能因父母子女一方的死亡而終止。如我國《婚姻法》規定: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而有關脫離自然血親關係的聲明當然也是無效的。

2、擬製血親的父母子女關係是基於收養或再婚的法律行爲以及事實上的撫養關係的形成,由法律認可而人爲設定的,如養父母和養子女之間的關係。這種擬製血親的父母子女關係,可以因一方的死亡而終止,也可以因所擬製的親屬關係依法解除而終止。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三十六條,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