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守所探監都需要什麼條件

看守所探監都需要什麼條件

去看守所探監需要帶證件,在要求的時間內遵守相關規定進行會見。

《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實施辦法》第三十五條規定,會見人犯,每月不許超過一次,每次不得超過半小時,每次會見的近親屬不得超過三人。會見時,應當有辦案人員和看守幹警在場監視。對外國籍人犯,少數民族人犯和聾啞人犯,還必須由辦案機關聘請翻譯人員在場。會見中,嚴禁談論案情,不準使用暗語交談,不準私下傳遞物品。違反規定不聽制止的,應即責令停止會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