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移保管責任,改變保管地點所造成的保管物的損失,應承擔賠償責任。【法律依據】《合同法》第三百六十九條規定“除緊急情況或者爲保護寄存人利益的以外,不得擅自改變保管場所或者方法。”該法三百七十二條規定“保管人違反前款定的,將保管物轉交第三人保管,對保管物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