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造成人員死亡如何賠償

醫療事故造成人員死亡如何賠償

醫療事故造成人員死亡,按照下列項目和標準賠償:

(1)喪葬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規定的喪葬費補助標準計算

(2)被扶養人生活費:以死者生前或者殘疾者喪失勞動能力前實際扶養且沒有勞動能力的人爲限,按照其戶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計算。對不滿16週歲的,扶養到16週歲。對年滿16週歲但無勞動能力的,扶養20年;但是,60週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週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

(3)精神損害撫慰金: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6年;造成患者殘疾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3年。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五十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