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情形認定爲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1、終止勞動合同的。2、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3、被用人單位開除、除名和辭退的。4、根據《勞動法》第三十二條第二、三項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律依據】《勞動法》第32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內的;(二)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三)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