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實行的《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對公文種類規定:第九條行政機關的公文種類主要有:
1、會議紀要。適用於記載、傳達會議情況和議定事項。
2、決定。適用於對重要事項或者重大行動做出安排,獎懲有關單位及人員,變更或者撤銷下級機關不適當的決定事項。
3、公告。適用於向國內外宣佈重要事項或者法定事項。
4、通告。適用於公佈社會各有關方面應當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項。
5、通知。適用於批轉下級機關的公文,轉發上級機關和不相隸屬機關的公文。
6、通報。適用於表彰先進,批評錯誤,傳達重要精神或者情況。
7、議案。適用於各級人民政府按照法律程序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或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請審議事項。
8、報告。適用於向上級機關彙報工作,反映情況,答覆上級機關的詢問。
9、請示。適用於向上級機關請求指示、批准。
10、批覆。適用於答覆下級機關的請示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