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壟斷法第二章規定了壟斷協議的類型及豁免。
內容如下:
第十三條,禁止具有競爭關係的經營者達成下列壟斷協議:
1、固定或者變更商品價格;
2、限制商品的生產數量或者銷售數量;
3、分割銷售市場或者原材料採購市場;
4、限制購買新技術、新設備或者限制開發新技術、新產品;
5、聯合抵制交易;
6、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認定的其他壟斷協議。
本法所稱壟斷協議,是指排除、限制競爭的協議、決定或者其他協同行爲。
第十四條,禁止經營者與交易相對人達成下列壟斷協議:
1、固定向第三人轉售商品的價格;
2、限定向第三人轉售商品的最低價格;
3、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認定的其他壟斷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