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法是怎樣保護馳名商標的

國際法是怎樣保護馳名商標的

關於馳名商標國際保護兩個最重要的全球性國際條約是:《巴黎公約》和《Trips協議》。

《巴黎公約》第6條之1規定:各成員國即商標註冊國或使用國主管機關,在本國法律允許情況下,依職權或當事人申請,禁止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使用與馳名商檔相同或近似的標記;對於馳名商標的複製、仿造或翻譯的圖案,應拒絕其註冊申請;對於已經註冊的與馳名商標可能造成混亂的標記,應撤消註冊。《Trips協議》第16條第3款簡單的原則性的提到馳名商標認定標準“確定一項商標是否馳名,應考慮相關行業公衆對商標的認可程度,包括該成員國內部憑該商標促銷的結果”;並將巴黎公約的特殊保護延及服務商標,把保護範圍擴展至“不相類似的商品”之上。打破了巴黎公約僅限於“同類商品”上的保護界限,使國際市場上的馳名商標得到更廣泛的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