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方擅自處理夫妻共同財產,另一方主張賠償損失時,需要注意以下兩個問題:
1、請求賠償應以提起離婚訴訟爲前提。在不離婚的情形下,不能單獨提起損害賠償訴訟。
2、要求賠償的範圍僅以物質損害賠償爲限,不涉及精神損害賠償。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