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言詞證據的範圍是什麼

非法言詞證據的範圍是什麼

(1)主體不合法的言詞證據,即不具備法律規定的取證主體資格的人收集提取的言詞證據;

(2)形式不合法的言詞證據,即不具備或不符合訴訟中法定形式的言詞證據;

(3)取證方法手段不合法的言詞證據,即使用法律禁止的手段獲得的證據。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規定,採用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採用暴力、威脅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應當予以排除。收集物證、書證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嚴重影響司法公正的,應當予以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不能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的,對該證據應當予以排除。在偵查、審查起訴、審判時發現有應當排除的證據的,應當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爲起訴意見、起訴決定和判決的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