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復婚的雙方自願即可。提供證件資料如下:(一)戶口證明;(二)居民身份證或者軍人身份證件;(三)所在單位、居(村)委員會或者部隊團以上政治機關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離過婚的,還應持離婚證件。【法律依據】《婚姻法》第三十五條規定,離婚後,男女雙方自願恢復夫妻關係的,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復婚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