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訴訟程序要經過哪幾個階段

離婚訴訟程序要經過哪幾個階段

一、起訴

原告向法院遞交起訴書、副本及相關的證據。法院對原告提交的文件、材料進行審查,作出是否立案的決定,不受理的告訴不予受理的理由。法院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原告的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並告知被告作出書面答辯。

二、調解

調解是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的必經程序,調解有三種結果:

第一,調解後雙方當事人和好,原告撤訴,訴訟結束。

第二,雙方當事人達成離婚協議,人民法院按協議製作離婚調解書,調解書送達後,即發生法律效力,婚姻關係自此解除。

第三,調解無效,應立即進入下一訴訟程序。

三、審理與判決

對於調解無效的離婚案件,人民法院應以事實爲根據,以法律爲準繩,作出涉及到離婚與否以及財產分割、子女撫養等問題的判決。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