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訴訟的程序有以下兩種:
(1)調解。此程序適用於當事人就離婚事項達成一致意見,並立有離婚協議書或經法院主持調解而就離婚事項達成一致意見。
(2)判決。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判決是否准予離婚的標準是夫妻是否“感情確已破裂”。
對於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婚姻法》第32條規定:
(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
(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2年;
(5)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此外,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人民法院應准予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