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陪審員的任期五年。【法律依據】《人民陪審員法》第7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人民陪審員:(一)受過刑事處罰的;(二)被開除公職的;(三)被吊銷律師、公證員執業證書的;(四)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五)因受懲戒被免除人民陪審員職務的;(六)其他有嚴重違法違紀行爲,可能影響司法公信的。《人民陪審員法》第13條,人民陪審員的任期爲五年,一般不得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