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中介服務合同糾紛有:1、未履行提醒、告知義務,中介機構經驗不足,對相關事項未盡提示義務,導致雙方未進行充分協商;2、審查不到位,中介機構有對對房屋權屬進行審查的義務;3、隱瞞房屋弊端,部分中介機構爲了促成交易,隱瞞待售房屋的不利條件;4、慫恿簽訂陰陽合同。【法律依據】根據《合同法》第十條,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採用書面形式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