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賄罪判處緩刑的判決應由誰做出

受賄罪判處緩刑的判決應由誰做出

受賄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爲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爲。

犯受賄罪被判處緩刑的,一般應當由基層人民法院作出。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二十條規定,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級人民法院管轄的除外。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是挪用公款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數額巨大不退還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挪用用於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歸個人使用的,從重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