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國時期女性的社會地位

三國時期女性的社會地位

三國時期女性的社會地位較高。

理由:三國時代,由於連年戰亂,人口銳減。爲了生息繁衍,統治者對婚姻的要件給予了寬鬆的規定對於婦女再婚的問題,同樣沿襲了漢代法律的寬鬆規定。《三國志》記載吳主孫權就曾納喪偶婦女徐夫人爲妃。西晉統一全國後,禮教綱常曾在短時間內又有所擡頭,晉武帝多次頒佈詔令,禁止士庶爲婚、嚴明嫡庶之別。對於孀婦改嫁問題,和東漢時的情形類似,官方意識形態中已經頻繁讚揚守節的烈女,而民間改嫁的現象仍時有發生。大體來講,在東晉、南朝的宋、齊兩朝,以及北方的十六國、北魏時期,由於玄學的興起,儒學處在相對低潮的發展階段。反映在家庭法領域,婦女的地位略有提高。東晉時甚至出現了以女休夫的情形。至於婦女再婚,也較爲普遍,劉宋朝的公主普遍和駙馬不和,紛紛被皇帝准許離婚再嫁。儒家禮教開始重新興盛,統治者對於貞節烈婦的宣傳開始升級。由此可見三國時期女性地位得到很大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