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約作爲一種意思表示,可以以書面形式作出,也可以以對話形式作出。【法律依據】《合同法》第十四條規定,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下列規定:(一)內容具體確定;(二)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