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員賠償n+1是什麼意思

裁員賠償n+1是什麼意思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無過失性辭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也就是說如果用人單位按照以上情況主動辭退員工的時候,需要支付N個月的補償金,但是必須提前三十天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這實際上是爲了讓勞動者有一個緩衝期來找新的工作以及處理社保等內容。如果沒有提前通知就要辭退的話,需要額外支付一個月的補償金,也就是N+1的來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