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私房不能出租

哪些私房不能出租

出租私有居住房屋必須是出租人自有的、產權明確的房屋。代理人代理出租房屋,必須有房屋所有人的委託。根據《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1、未依法登記取得房地產權證書或者無其他合法權屬證明的;

2、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權利的;

3、共有的房屋,未經全體共有人書面同意的;

4、權屬有爭議的;

5、違法建築;

6、改變房屋用途,依法須經有關部門批准而未批准的;

7、危險房屋;

8、已抵押,未經抵押權人同意的;

9、不符合公安、環保、衛生等主管部門有關規定的。

房屋所有人已死亡的,房屋繼承人應當按《繼承法》的規定,辦妥房屋繼承過戶手續後,方可出租該私有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