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

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

爲正確審理婚姻家庭糾紛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相關法律規定,結合審判實踐,制定本解釋。

1、第一條持續性、經常性的家庭暴力,可以認定爲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條、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第一千零九十一條所稱的“虐待”。

2、第二條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條、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第一千零九十一條規定的“與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

3、第三條當事人提起訴訟僅請求解除同居關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當事人因同居期間財產分割或者子女撫養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4、第四條當事人僅以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條爲依據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

5、第五條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爲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