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八種情形法院將重審國家賠償案

哪八種情形法院將重審國家賠償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三十條,賠償請求人或者賠償義務機關對賠償委員會作出的決定,認爲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提出申訴。

有“原決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等8種情形之一的,應當決定重新審理。

這8種情形具體爲:

1、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決定的;

2、原決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

3、原決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僞造的;

4、原決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5、原決定遺漏賠償請求,且確實違反國家賠償法規定的;

6、據以作出原決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

7、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爲的;

8、原審理程序違反法律規定,可能影響公正審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