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提條件:“合法持有他人財物”是侵佔罪成立的前提,“合法持有他人財物”既說明了持有的對象物範疇也說明了持有行爲的法律性質。
客體要件:客體是他人財物的所有權。犯罪對象爲他人的交給自己保管的財物、遺忘物和埋藏物。
客觀要件:非法佔爲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還的行爲。
主觀要件:主觀方面必須出於故意。
【法律依據】
根據《刑法》第二百七十條規定,將代爲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佔爲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將他人的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佔爲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根據《刑法》第二百七十條規定,本條罪,告訴的才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