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侵害債權人利益該怎麼辦

離婚協議侵害債權人利益該怎麼辦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規定,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爲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由此可見,如果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那麼離婚協議無論將該債務約定給誰,都是由夫妻雙方共同承擔的,如果離婚協議侵害債權人利益,債權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並可以將夫妻雙方列爲共同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