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籌金和保證金的區別

認籌金和保證金的區別

保證金是指合同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爲保證合同的履行,而留存於對方或提存於第三人的金錢。在現實經濟生活中流行的保證金主要有兩種形式:一種是合同當事人爲保證其債權的實現而要求另一方提供的保證金。另一種形式的保證金,是雙方在合同成立時候,爲保證各自義務的履行而向共同認可的第三人(通常爲公證機關)提存的保證金。保證金也具有類似定金一樣的擔保合同實現的作用,但其沒有雙倍返還的功能。而且當事人可以自行約定定金的作用功能(如:合同訂立的保證、合同生效的條件、合同成立的證明、或者合同解除的代價)。而這些功能是保證金不具備的。保證金留存或提存的時間和數額是沒有限制的。雙方當事人可以自行約定在合同履行前、合同履行過程中皆可;保證金的數額可以相當於債務額,並不像定金那樣,其總額不得超過主合同總價款的20%,而且必須是在合同約定時或者合同簽訂前給付。而認籌金則是購房者爲了表現出買房的誠意,以便之後獲得房屋的優先購買權,並在房價上享受一定程度的優惠,向房地產開發商繳納認籌的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