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刑法》二百二十四條的規定,實施合同詐騙行爲的表現方式有:(一)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二)以僞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三)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四)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後逃匿的;(五)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