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佔罪如何構成的

侵佔罪如何構成的

侵佔罪的構成是:

1、侵佔罪的主體爲一般主體,而職務侵佔罪的主體限定爲非國有的公司、企業或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在非國有的公司、企業或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國家工作人員除外,這些人員按貪污罪論處)。

2、職務侵佔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行爲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佔罪無此要求,因此對侵佔罪的構成更爲嚴格,有拒不歸還或拒不交出的要求。

3、職務侵佔罪的犯罪對象是非國有公司、企業或其他單位的財物,侵佔罪的犯罪對象是代爲保管的他人財物或他人的遺忘物或埋藏物。

4、職務侵佔罪爲公訴案件,侵佔罪屬自訴案件。

【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百七十條規定,以非法佔有爲目的,將代爲他人保管的財物、他人的遺忘物、埋藏物佔爲己有,拒不退還的是侵佔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