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明材料如下:(1)與身份有關的證據。提交能夠證明雙方存在父母子女關係的證據。(2)父母一方生活困難的證據。母一方需要向人民法院提交其生活困難的證據,包括治療疾病的費用票據、殘疾證等可以證明生活困難的證據。(3)子女一方贍養能力方面的證據。提交能夠證明子女贍養能力的相應證。【法律依據】《婚姻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